政策法规
文化馆建设标准
来源:深圳市文化馆 发布时间 : 2016-07-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 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 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 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 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 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十条 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 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辅助用房包括: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
      第十三条 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
      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第十五条 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六条 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1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来源:文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