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 : 2009-0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益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级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通过对全国美术馆的评估,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文化部依据本办法实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文化部评定出“国家重点美术馆”。省级重点美术馆的评估工作可由各省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自行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美术馆。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五条 文化部成立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依据本办法以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审核全国各地美术馆的申报材料,对美术馆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应届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年检和抽查。 
第六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人员、美术馆管理专业人士、艺术家、评论家以及社会公众人士,每三年一届,由文化部聘任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须对参评美术馆的申报资料及馆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的导向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不得徇私舞弊,影响评估结果。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所收集的材料和据此做出的评价都应当保密,不得在结果公布之前透露与评估有关的情况。 
第九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成员,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为确保评选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成员对本人所在美术馆的评估工作予以回避。 
第三章 评估步骤 
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申报的美术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法机构; 
(二)配备具有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的领导队伍,拥有美术馆的自主经营管理权; 
(三)能够坚持面向公众正常开放,至少已经有两年的开馆时间; 
(四)每年拥有固定的经费用于支持和保障美术馆基本行政运营及业务发展; 
(五)正式建档管理、维护和保存其典藏的艺术作品,并用之于活动或展览; 
(六)具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完备的业务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自申报日起前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美术馆,不具备参加评估资格。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设施 
1.建筑外观、内部结构及功能布局; 
2.展厅条件,展览设备; 
3.藏品仓库条件,用于藏品维护和保存的必要设备; 
4.公共服务设施; 
5.安全保障设施。 
(二)管理和服务 
1.立馆宗旨和特色; 
2.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3.经费状况; 
4.管理人员和组织结构; 
5.功能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 
6.藏品的数量与质量、管理与保护措施、展示及研究成果; 
7.展览数量、质量及观众数量; 
8.公共教育活动及公共文化服务; 
9.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美术馆,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的主要内容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进行自评,并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六条 参加申报的美术馆需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递交真实、详细的申报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 
(二)美术馆自申报日起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 
(三)美术馆自申报日止前两年的工作总结; 
(四)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本地区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统一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报送。 
第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依照文化部发布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评估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根据申请单位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和现场评估报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对参评美术馆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二十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评审意见报文化部审定。文化部将审定结果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文化部正式公布“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美术馆”标牌、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制作和颁发。国家重点美术馆须将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届评估时,未确定等级的美术馆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参与评估。每届评估时将对已评定为“国家重点美术馆”的单位进行复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美术馆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文化部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国家重点美术馆优先支持和一定的项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美术馆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以自检为主,国家重点美术馆每年1月31日前须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提交上一年度自检报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不定期对国家重点美术馆状况进行抽查。年检及抽查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将撤销其级别资格。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国家重点美术馆将被取消资格,并且在规定时间内不准参加评估: 
(一)美术馆经费逐年降低或大幅下降,无法保证美术馆正常运营; 
(二)美术馆公共服务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美术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申报参评的美术馆以及所有“国家重点美术馆”在年检、抽查及复审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各项数据和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等级,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准再参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